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和原信息产业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暂行)》等部、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情况依法向社会或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成立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局政务公开工作,审定局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局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省政府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研究部署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是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局政务公开相关事宜,研究拟订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局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政务公开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接受申请、发布等日常工作,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提供、整理、审核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的事项,共同完成局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应及时、准确的公开。对发现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我局要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公开信息应按有关程序规定进行,需请示部公开办的应先请示公开办后公开信息。
  第六条 政务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害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主动予以公开:
  (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局领导;处室设置情况、各处室职能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五)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行业统计信息;
  (八)行业标准的名称和摘要;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局基本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
  (十一)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
  (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局公开办应予接收。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由局公开办在局保密委的指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信息,应通过河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站(www.hca.gov.cn)、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在局服务窗口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在公开相关信息时,应当经过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的初审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重要信息的公开或以局的名义进行的信息公开应当经过局长的审阅同意。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局公开办负责编制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并对外发布。同时报部公开办备案。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公开联系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应包括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公开指南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主动发布更新信息时,应更新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目录。更新后的指南和目录应及时报部公开办。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我局代为填写。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六条 局公开办负责接受信息公开申请。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如无法直接答复,公开办应及时将申请转交相关处室办理,并明确答复时限要求。
  相关处室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照职责分工办理。
  第十七条 办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第十九条 申请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局公开办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的权益的,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公开办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信息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对公开信息的时限负责。局公开办和监察处负责对各单位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河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站上公布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联系方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我局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公开办和监察处负责调查处理。
  投诉电话:0371-65974596
  邮件地址:bgs@hca.gov.cn
  第二十六条 局公开办在每年的3月1日前编制完成局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部公开办。
  第二十七条 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费用的情况;
  (四)因政务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内容目录、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应报部公开办备案。
  对部公开办转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应予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